河南省企业进出口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企业登记条件是: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所有制性质为“国有”或“集体”的生产企业,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有或集体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机电行业企业不少于200万元);
  3. 有固定厂房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设备、资金和人员;
  4. 已经开工投产并有自产的合格产品可供出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领《河南省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有关人士认为,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是我国准备加入世贸组织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重大举措。从进出口权“审批制”到“登记制”,对企业而言,其意义相当于招生制度上的“推荐制”到“考试制”,给了企业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的重大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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