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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经济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新公布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违法情况。无效经济合同表现形式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 3、表面上合法,实质上要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若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确认后的对签订合同双方的处理办法: 1、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双方故意签订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追邀双方已经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邀国库。 4、如果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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